本报讯(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杜天柏)3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该《办法》从2010年起由市民政局牵头起草,历经多年,经反复论证和修改,融入了诸多宜昌元素。《办法》规定,禁止以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企业产品名、与商标名、外国地名及无明确中文含义的外国音译词命名地名。
市民政局地名科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目前所依据的地名管理法规是国务院、省层面的法规,出台于上世纪90年代前。随着我市城市快速发展,因法规滞后,已难以对地名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管理,迫切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作为制度保障。
新出台的《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首次将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名称纳入地名管理。大型建筑物,是指在城区以及各县(市)具有标志性的大厦、大楼及对人们生活有重要影响的多功能城镇综合体等。
《办法》规定,全市范围内地名的命名和更名,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由市和县(市)地名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地名命名和更名。
民政局地名科相关负责人举例称,城区CBD商务中心有个“中央大街”,其实并没有经过正式的道路命名程序,严格来说,它属于不规范的地名。
《办法》还对地名的命名原则做了规范。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以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企业产品名与商标名、外国地名以及无明确中文含义的外国音译词命名地名。
《办法》同时规定,地名确定后一般不得更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