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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公租房管理实施细则出炉 满3年可申请购买

来源:[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2015-01-28 10:02:15 作者:   选择字号:大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办获悉,《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施行,城区廉租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并轨运行。

所谓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的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细则规定,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城区住房困难家庭、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市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轮候期限为1年。因房源不足未能参加选房的登记对象,1年内再次公开配租时,可优先按照本次摇号顺序选房。1年后,轮候资格失效,未参加选房的需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承租人在租赁3年后,可以申请按市场价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据悉,宜昌市城区(不含夷陵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该细则。

哪些人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

让居者有其屋。细则尽可能让保障对象不再为遮身之所犯愁。

据了解,细则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符合上述条件的35周岁以下的未婚者,父母无城区常住户口且符合第(二)、(三)项条件的,本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城区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年满18周岁;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三)在城区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四)在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办理居住证;

(五)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纳时限自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有住房:

(一)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城区转移所有权房屋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所有权房屋被征收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因离婚放弃自有房产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为城区国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放弃购买安置住房。

哪些人可优先实物配租?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实物配租。

(一)最低收入无房家庭;

(二)在城区的唯一住房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且需紧急避险的;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

(四)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60岁以上老年人;

(五)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劳动模范称号的;

(六)市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

(七)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

公租房保障标准是多少?

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2人且为非夫妻关系异性的,可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全国及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烈属、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伤病残退休军人、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配租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租金怎么算?

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 90%的原则,市物价部门会同市房管、财政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区域租金标准,并适时予以调整。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给予适当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家庭成员在3人及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配租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租金分别按租金标准的10%、30%交纳。超出租金减免面积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交纳。

公共租赁住房为高层住宅的,租金减免面积标准可放宽10平方米。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对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超过配租面积标准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交纳租金。

哪些人可申请租赁补贴?

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一)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区人均住房(含所有权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非住房。

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租赁补贴额=[15×家庭成员人数-家庭成员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场租金与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实际应当支付的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的差额分别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时享受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保障。

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区家庭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低收入证明。

(二)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出具的连续12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市人才工作机构出具的人才引进证明。

(四)被征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婚姻证明、低收入证明、征收补偿协议、放弃购买安置住房承诺。

(五)申请优先实物配租的,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提供本人有关证书及市总工会、市民政部门、市综治部门、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申请。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可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集体申请。

政府引进的特殊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由市人才工作机构向市房管部门申请。

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房管部门向市房屋征收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房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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