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高炜 通讯员邦民
昨日,记者从宜昌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了解到,为规范宜昌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为求职者营造公平、有序竞争的求职环境,市人社局从即日起在全市全面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同时,市人社部门提醒求职者谨防五类陷阱合同。
陷阱一 试用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与试用期员工约定“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或签订单独试用合同,转正后才签正式合同。而现实常常是试用期即将结束,劳动者也会被单位以种种理由“炒”了。
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存在所谓的单独“试用合同”。
陷阱二 霸王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持有“你不干总有人干”的强势心态,在合同中设置一些霸王条款,如“入职一年内不能结婚、怀孕”、“必须无条件服从单位的加班要求”等,用强行约定排除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提示:劳动合同订立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就是合法有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霸王条款常常属于无效条款。
陷阱三 空白合同
侵权表现:有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让职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单位单方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上原有的空白处补填有利单位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
提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九个方面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空白合同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签订的合同。
陷阱四 “阴阳”合同
侵权表现:一些用人单位为应付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准备两份合同,一份是符合法律规定却并不执行的假合同;一份则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拟定的不规范、不合法的真合同。
提示:面对阴阳合同,劳动者自救的办法十分简单:紧紧抓住对自己有利的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打起官司来,“阴阳”合同的做法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违规用人单位最终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陷阱五 生死合同
侵权表现: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发生工伤事故概不负责”、“出现伤病自理,如有意外企业概不负责”等内容,妄图以约定条款逃避责任。
提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的“生死伤病自理”条款是无效条款。劳动者只要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发生病、伤、残、死亡等情形,用人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提醒,求职者如在求职或工作中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同时,公布了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电话,以便求职者咨询。
宜昌劳动保障监察局
6770199
宜都劳动保障监察局
4833609
枝江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4219226
当阳劳动保障监察局
3223954
远安劳动保障监察局
3814917
兴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584602
秭归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2880110
长阳劳动保障监察局
5333254
五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5821623
夷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7201233
西陵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916341
伍家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356096
点军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672735
猇亭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6516756
高新区综合执法局
66235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