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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小区停车位不得只售不租

来源:[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2015-04-02 08:57:58 作者:   选择字号:大

本报记者杨自林 实习生龚城

3月13日,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业主、物业公司、监管部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并制定细则要求,如果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虽然新规尚未出台,部分小区的车位已提前“松”了起来。

只售不租将面临

公开征集意见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在车位的使用管理方面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以销售、附赠、出租等方式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但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而且,小区车位首先要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多余车位、车库才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条例》明确: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收取的场地租赁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如果只售不租,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将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如果逾期不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停车位纠纷屡见不鲜

在宜昌城区,关于小区车位只售不租而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

2014年11月,中南路延伸段某小区大门处张贴通知称:地下车库从2014年11月26日开始停车收费,凡购买车位的业主需到物业公司办理停车服务卡,并交停车服务费40元/月,未购买车位的业主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地下车库。

这意味着业主们想在小区停车,就必须花费12万元在地下车库购买一个车位。业主们认为,12万元的车位购买费用,普通家庭无法承受。有业主表示,这样的政策让业主们很无奈,因为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制约类似行为。

随着《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征集意见后,局面开始变化。春节前,城区一物业公司负责人前往发展大道一新小区,洽谈物业公司进驻合同时,开发商一口咬定“车位只售不租”。3天前,这位负责人再次前往时,开发商主动松口了,称车位可以租。

家住夷陵大道旁某小区的居民高先生介绍,小区车位只售不租,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地上,抢不到车位的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为此车窗玻璃被砸的事情频繁发生。就在不久前,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告诉高先生,地下车库可以租了,他赶紧租了个车位,同时发现不少以前一起抢车位的“熟人”都租了车位。

新规让停车位不再任性

在宜昌关于车位的纠纷,最终闹到法院的案例很多,但大多数时候处于弱势一方的业主,在官司中并不能完全达到自己的诉求。市民刘先生认为,新规出台让停车位的纠纷有法可依,最大程度上维护了普通业主的合法权益。

高兴的不止是业主,物业公司同样感觉将来在为小区服务时会轻松很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停车位只售不租的搞法让物业公司头疼,因为物业面对此类纠纷要充当调解人的角色,“有了这部新规,肯定会少很多麻烦。”

宜昌市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李昌建认为,新规出台后,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车位纠纷中,一切将变得有规可依、有法可依。而在这之前,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并没有明确的依据来制约类似的行为。

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认为,小区车位只卖不租的行为,从法律上讲本身就站不住脚。新规出台后,是通过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变得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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