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晶晶 通讯员 猇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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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偿还巨额欠款,他利用幺妈的名义申办了信用卡,透支20余万不还款。直到幺妈因此被刑事拘留,他才幡然悔悟,主动投案,并在家人的帮助下偿还了巨债。这是一个什么故事?
透支20余万不还
留的地址都是假的
王先生在我市某银行任客户经理。2013年3月,他接待了一位客户,在王先生看来,这位客户与其他人没什么区别,可是,没想到,后来会闹到报警的地步。
这一天,一名50多岁的中年妇女刘芳在一名年轻小伙子的陪同下,到银行来申报信用卡。刘芳提供了在某公司工作、年收入20万元的证明,此外还有轿车、房产证等财产证明。见刘芳有还款能力,王先生按照规定,给她办理了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谁承想,到了同年下半年,该卡透支20多万元却没有还款。
银行多次给刘芳打电话、发短信,通知其还款,未果。随后,银行方邮寄催收函催款,还是没有回音。随后,银行工作人员来到刘芳办卡时留的家庭住址,一问无此人,经过多方打听才知道刘芳是空挂户。工作人员又到刘芳办卡时留的单位地址催收,结果是“查无此单位”。
幺妈涉嫌犯罪被抓
三日后侄子自首
银行工作人员几经周折,给刘芳打电话催收,声明不还款的危害,刘芳在电话中表示同意还。但直到2014年1月,刘芳的电话打不通了,她也一直没还信用卡上的欠款。此时,她共计欠款278886.06元。
2014年5月,王先生代表银行走进猇亭公安分局报警。该局立案侦查,此时,刘芳却无影无踪,公安机关对其网上追逃。同年12月9日,刘芳在某宾馆入住时被当阳警方抓获,随即其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戏剧性的是,三天以后,刘芳的侄儿李博到当阳公安局投案,称幺妈刘芳申办的信用卡是自己透支了。
这是真的吗?李博的父亲证实,儿子李博利用刘芳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办卡时是他替儿子做的担保。李博父同时证明,刘芳是李博的幺妈,丈夫身亡,生活困难。
欠下巨债想歪法
以亲戚名义办卡透支
1987年出生的李博是荆门人,初中毕业后,学了驾驶技术,从事个体运输。为了多赚点钱,李博想了很多种“门道”。几年前,李博找别人借了16万元在赌场放高利贷,然而,这个“投资”血本无归,他还因此欠下16万元巨债。
2012年,急需花钱的李博想办张信用卡套取现金用,在当阳,李博认识一个叫王刚的人,王刚说他能帮李博办一张额度为20万左右的信用卡,但是他要收取3万元钱的手续费,王刚承诺“别的事情你不用操心,但你必须提供一个宜昌的户口才行。”李博自己是荆门户口,他想到了自己的幺妈刘芳。
李博央求幺妈刘芳把她的证件借给自己办信用卡,办卡后买辆货车做生意,如果出了事情自己负责。刘芳听了,有点犹豫,但是看在侄儿的分上,她还是答应了。在李博父亲的担保下,刘芳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给了李博,李博将这些证件复印下来。
要办大额度的信用卡,还必须提供房产、汽车以及银行流水等资料,王刚让李博把他的别克轿车过户到刘芳的名下。随后,王刚又帮李博伪造了一张刘芳坐落在当阳房产证的复印件以及银行的流水,还伪造了一张刘芳年薪20万元的收入证明。
良心难安去投案
家人帮忙还巨债
准备好相关的一切,2013年3月,李博带着刘芳来到宜昌市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申请表上留下了李博的电话号码。刘芳在签完字后,就将剩下的程序交给李博办,办完手续后也没有拿卡。
同年4月,李博收到信用卡,当日即套取现金16万余元,并支付给王刚事先约定的3万元手续费,随后,李博陆续利用该卡消费透支达20万元。同年6月,李博在刘芳的帮助下,将该卡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和提升临时额度5万元,并再次套取现金4万余元。
从2013年10月始,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上门送达的形式对其进行多次催收,李博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同年11月,李博找了个女人冒充幺妈刘芳给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声称信用卡上的钱跟侄儿做生意亏了,现在老公已去世,并承诺和侄儿一起来还这个钱。后来,李博索性更换了电话号码,逃避银行催收。
其实,这发生的一切,刘芳并不知情,直到被抓获。2014年12月9日,李博接到父亲的电话,才知道因为自己的原因,幺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父亲在电话里着急地说:“你快回来把事情说清楚!”李博赶紧从外地坐车赶回宜昌,同月12日,在父亲的陪同下,李博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在家人的帮助下,李博偿还信用卡欠款29万元,取得了银行的谅解。目前,李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已经一审开庭。不管判决如何,也许,在李博的生活中,会成为一个教训,鞭策他以后的人生路。
(本文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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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的认定
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指的是“持卡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博利用其幺妈刘芳的身份信息,王刚帮其伪造的关于收入证明等材料,刘芳在办卡后,信用卡的接收、用途、使用都未参与,实际持卡人为李博,刘芳虽有协助实际持卡人履行按期还款的义务,但并不影响“持卡人”为李博的具体认定。
李博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也没有积极努力创造还款能力,属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挥霍,后在信用卡中心多次催收后仍无法归还,并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本金数额达到249958.97元,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