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我市启动2015年非法集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多部门联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进行风险排查,强力推进整治工作,净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金融生态“新挑战”
投资1万元,每天可获返利,最终可得1.5万元……上百老人被皮包公司吆喝忽悠听课、投资,最终却血本无归,武汉一非法集资团伙专骗老年人钱财。4月7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3名被告被判非法集资诈骗罪并获刑。
法院认为,3名被告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虚构事实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诈骗罪。
新常态下,经济发展速度放缓,一些不确定性风险开始显现化,金融生态环境有着新的挑战。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一些负债率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资金链紧张断裂,造成大量由民间借贷而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有的甚至影响到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由于国家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中放开了对投资理财类机构的前置审批,监督不到位,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低吸高放业务,成为专业的资金掮客,为非法集资活动推波助澜;互联网时代,P2P、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投资理财等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影子银行”,极易滋生非法集资活动。
从涉及行业来看,以房地产、第三方理财、投资中介、私募股权、网络借贷、担保公司、投资开发名义从事金融投资中介活动的非法集资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风险不断显现。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行业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等新的领域转移,从实体向网络、虚拟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名新立案103件,涉案金额21.5亿元,涉及人数6478人,比上年同期增加59件、近16亿元和近5000人。
“高收益”易迷惑人
非法集资迎合了群众“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心理。从事非法集资的投资公司都有一个看似合法的外衣,他们有正规的工商执照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对大多数群众来说,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很多人不会过多地核实投资公司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只是通过投资公司的店面规模来判断它的可靠性,这就钻入了骗子的圈套。
其实,非法集资很容易被识破,它没有实体、没有项目、没有经营资质,大张旗鼓对外宣称“高收益”。
非法集资的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一)以房地产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种植名贵药材或养殖珍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三)以开发矿产、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四)有的编造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诱骗群众“投资入股”;(五)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违规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六)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七)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骗取资金;(八)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骗取公众资金;(九)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十)以开办养老院、疗养院等方式诱骗他人投资入股;(十一)利用“会”“社”等组织,假借投资理财、收取会费、兑换购物卡、刷卡换物等形式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规避受骗有“招数”
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规则始终滞后于改革创新,加之非法集资案发周期长、查处取证难,往往事发后查处相关单位时,已有很多投资人遭受损失,造成投资人维权困难,很多经济损失无法追回,也给地方经济金融安全稳定发展埋下隐患。
要整治非法集资乱象,实现“监管前置”迫在眉睫。如何规避风险,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
打击非法集资,首先需要对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有一个清楚的认识。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民间借贷,是指在亲朋、好友等特定对象之间募集资金。目前,除了各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公司等都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许可。两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非法集资系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而民间借贷属于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
非法集资花样多,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群众对于陌生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劝说要持谨慎态度,不可盲目投资,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利率超过国家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也可通过政府网站、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查询企业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