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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索要300元退回200元 留信:好事还要不要人做

来源:[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2015-08-07 09:32:45 作者:   选择字号:大

市民郑女士乘出租车时,不慎将一部手机落在车上。之后,郑女士花300元从餐馆一女士手中将手机“赎回”(详见本报8月4日、5日相关报道)。此事见报后,引起市道路运管局出租车分局高度重视。

6日下午4时许,本报保安与记者联系称,有封信需转交。

信封上写着:“三峡晚报 谭记者 收”。记者拆开信封发现,里面有200元现金,还有一张纸条,纸条上留言:“乘客坐的士粗心大意掉手机,怪自己。司机耽误营运还失主,有损失。好事还要不要人做!”

本报保安说,昨日下午3时40分许,一名40岁左右中年男子将信封交给他转交,该男子没留下联系方式,称按信封上的联系人转交即可。

部门说法

市运管局出租车分局:

出租车司机两点做法不可取

对乘客遗失手机,的士司机通过第三方索取报酬的行为,市运管局出租车分局副局长刘念认为,出租车司机有两点做法不可取。

刘念说,首先是的士司机方式方法不可取,不该通过第三方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另外是索取的报酬超出了一定范围。不过,司机最后通过其它方式将部分现金退换给失主,起码认识了自己有不对的地方,这种知错就改的态度应给予肯定。因此,出租车分局决定,对该司机之前的行为不再追查下去。

刘念表示,支持捡到手机的司机主动归还失主,提倡无偿归还。不过司机在归还物品过程中,造成营运损失,如果乘客主动给予一定感谢费,也不反对。但主动向乘客索取高额报酬,或拒不归还的,将坚决予以打击。

延伸阅读

捡手机拒不归还 停运学习7天

6日,记者从市运管局出租车分局了解到,8月5日,一名出租车司机捡到手机拒不归还,被该分局勒令停运学习7天的处罚。

当日早上6点45分,一乘客从葛洲坝乘坐鄂ET1589出租车前往宜昌二中,下车时将一部“苹果6”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之后,出租车分局通过乘客提供的车牌号找到出租车司机,司机拒不承认。最后在证据面前,该司机承认了一度想非法占有乘客手机的违法事实。

声音

“捡到财物后,索取一定报酬是合情合理的,而按照行业不成文的规定,司机索取报酬不应超过财物价值的30%。这名司机索取报酬300元有点高的离谱。司机索取一定费用,是互尊互爱的体现,乘客如果一分钱不给也说不过去,毕竟造成司机营运时间损失。”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出租车行业创劳动和谐关系先进个人王华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捡到东西的人可以要求有偿归还。有偿归还也是有一定幅度的,根据以往的判例,报酬一般是实物价格的10%—20%。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倩

“不管手机价值几何,就宜昌的工价,索要300元,有点贵,50元感谢较为合理,捡到东西有义务交还,失主适当感谢合情合理,索要也不要超过捡拾时付出的劳动所得。”

——网友“黑土”

“失主给是情,不给也无过。”

——网友“木碳”

“应该鼓励拾金不昧,捡到东西要归还和上交,这是我们从小就受到的教育。如果索要报酬就变了,失主也可以依照当时的情形,适当地感谢,但前提是自愿。”

——市民刘女士

本版稿件由记者谭廷采写 记者朱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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