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8月7日,袁某受雇主安排,驾驶一辆自卸车到猇亭某公司废料场拖废铁。在装载废铁休息期间,三名装载工人因天气较热,要求袁某帮忙用该废料场内的通用门式起重机(俗称行车)吊一个大的垃圾箱。袁某明知自己没有行车特种作业证,不具备开行车的资格,却认为偶尔开一次也不会有太大问题。随后,他擅自开启行车吊物。在吊物过程中,由于袁某操作不当,垃圾箱撞到装载工人谭某的胸部,致使谭某受伤。袁某和其他工友立即将谭某送到医院抢救,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袁某及其雇主宋某共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94446元,并达成谅解。2014年9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袁某被警方取保候审。猇亭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猇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为,虽然袁某是在他人的要求下才开行车,但他明知自己没有相关资质,却还操作行车,过于自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袁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危害社会和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被告人袁某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本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猇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