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5日晚上8时许,秦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沿汉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三组时,将步行横过道路的陈某撞倒。案发后,同在肇事车上的胡某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被送至医院。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原地等候的秦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经交警认定,秦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当月28日,陈某因颅内出血、脑疝形成并肺部感染,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秦某已赔偿陈某家属96640.75元。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此案承办法官认为,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未确保行驶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秦某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体现了其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视为自首,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针对秦某辩护人“被害人横穿马路,应当承担事故部分责任”的辩护意见,承办法官认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陈某横过马路并没有过错,秦某应当避让而未避让,责任在于秦某。根据秦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审前社会调查情况,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坝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