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陶易 实习生肖月琪
超市水产区里,买鱼老人为了躲避鱼池溅起的水花,连连后退,结果被地面上的金属隔断绊倒,摔成腰椎骨折。事后,因为赔偿问题,老人一家和超市久久协商不下。盛怒之下,老人一纸诉状,将该超市告上法庭。近日,西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60%的责任,赔偿老人2万余元。
超市买鱼,鱼溅水花生意外
去年9月30日,国庆黄金周的前一天。早上7点多,65岁的陈阿姨(化名)来到城区一家大型超市,准备买些鱼肉,在假期里款待客人。老人先来到水产区。此时,超市员工正在用大网兜对鱼池的鱼进行分类,陈阿姨站在一旁选鱼。
突然,一条鱼从鱼池里腾跃而起,溅起阵阵水花。陈阿姨下意识的连连后退,躲避水花。此刻,她完全没有注意到,身后一米处的地面上,有一个高约10公分的金属隔断。在后退时,陈阿姨一不小心被该隔断绊倒,一屁股坐在地上。“当时就觉得腰疼得厉害,起不来!”
在现场休息了一会儿,陈阿姨身上的疼痛依然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她马上打电话通知家人,超市工作人员也随即将陈阿姨送到医院。经检查,老人被诊断为腰椎骨折。3天住院期间,陈阿姨一共花去医疗费3500余元,超市方垫付2000余元,陈阿姨自付1000多元。
“整整卧床休息了2个多月,才能慢慢起床。”老人说,卧床期间,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每逢下雨天,腰部也会隐隐作痛。“我觉得超市在保障消费者安全方面,没有尽到义务。”身体渐渐好转后,陈阿姨一家找到超市,希望其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协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今年5月,陈阿姨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院,索赔3万余元。
超市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成焦点
在庭审中,超市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陈阿姨认为,超市明知水产区地面湿滑,极易造成顾客滑到,理应高度重视此处的安全防护工作,但超市却疏于防范。其次,地面上的金属隔断,是导致她摔倒的主要原因。陈阿姨表示,这根隔断的高度为10公分,超出了人们抬脚的高度,极易造成事故。此外,作为水产区的工作人员,明知地面上有障碍物,却把盛装鱼的塑料盆放在离障碍物仅仅一米的地方,不科学,不合理,存在明知故意,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时,我突然看到水花四溅,马上后退躲避。短短几秒钟的时间里,我哪里顾得上往后看?”陈阿姨说。
对此,超市却有着不同的看法。超市认为,自己在日常经营中非常注重消费者的安全防护工作。通过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鱼池周边设置了一块“小心注意”的警示牌,且警示牌距离陈阿姨摔倒处不足1米。其次,水产区铺设了防滑垫,并设立金属隔断,防止鱼池溅起的水流入主通道。再次,水产区周边也有保洁人员随时维护。
超市表示,陈阿姨受伤是因为水洒到身上,在后退过程中碰到金属隔断被绊倒的,与超市的安全防护措施无关。老人摔倒后,超市工作人员马上上前搀扶,并及时上报门店值班经理,随后又安排专人陪同陈阿姨前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2000余元医疗费。因此,超市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判决:超市担责60% 赔偿2万余元
承办此案的西陵区人民法院李敏法官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解释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消费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李敏认为,陈阿姨在超市购物时,因鱼池水花溅起向后摔倒而受伤。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水产品选购区铺设了防滑垫、设置了“小心注意”的警示牌,预见了地滑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但是,超市未能有效地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阿姨摔伤,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的60%)。同时,陈阿姨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其在购物过程中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故对自己的损伤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费用的4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赔偿陈阿姨损失2万余元。
“本案中,不论该超市是否进行了‘警告’,仍属于经营者未尽合理的保护义务。”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芝在接受采访时认为,经营机构(如酒店、银行、餐馆等)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设备、设施、食品或服务不存在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否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超市经营场所的地面太滑,导致进入者滑倒摔伤,此时不论该超市是否进行了“警告”,仍属于经营者未尽合理的保护义务。因为,经营者是获益单位,其有能力也有义务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环境给进入者,以保护进入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