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突然遭遇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怎么办?8日,记者昨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正式下发开始实施。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及时对遭受临时困难的家庭给予救助。
什么样的人可申请救助
该制度的救助对象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其中,凡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如何申请救助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紧急情况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紧急情况下,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此外,该制度首次将主动发现受理纳入制度要求,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发现需要救助的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程序进行临时救助。
审核审批
需在15日内完成
一般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和审批工作均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救助金额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同时,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救助标准为多少
《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制定并细化本行政区域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临时救助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救助方式分为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转介服务是指,对给予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放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帮扶。
本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王春丽 实习生肖月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