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孙好
为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于9月21日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详见今日本报21版)
落实司法责任制,让法官对案件终身负责,一直以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则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所在。在今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主持学习时就曾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意见》将督促法官严格履职,确保责任敬畏,提高办案质量。其中明确了违法审判责任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并对如何追责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停职、免职、辞退、给予纪律处分乃至追究刑责,这无疑会对法官办案起到督促和规范作用。以往可能会有某些人为完成办案指标,追求政绩,认为即便出现错案,升迁之后也可以逃避问责,而如今,法官要对自己参审的案件负起真正的、终身的责任,这会给办案模式带来深刻影响和变革。比如,在一些地方,有的新法官已出现“本领恐慌”,担心不能适应岗位需要,主动要求暂缓分案,抓紧学习提升业务水平。这就是外部压力成为内部驱动力的体现。
《意见》有利于法官将行政、关系压力,转变为办案质量压力,从而保证独立审判。应该看到,法官也是人情社会的一员,办案过程中难免受到复杂的人情关系网、行政压力的影响,甚至会有金钱贿赂,这都可能在不同程度地影响法官裁判的天平。而终身负责制则在给法官戴上“紧箍咒”的同时,也能成为帮助其抵挡各方压力的“挡箭牌”。同时,《意见》也对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予以明确。这就是在给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兜底,保证其不必纠结于各种错综复杂的权力、关系,敢于依法判案。
不得不提的是,深化司法改革,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权的限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些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很容易出现利害关系群体化,从而影响办案效率,干扰审判结果。在一些地方,法院工作也会受到较多干预,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等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此类问题不解决,法院、法官办案恐怕难免会受影响,司法改革的进程恐怕也会受到影响。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期待这一目标早日实现,让民众也能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