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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四名“瘾君子”以贩养吸 获刑3到10年不等

来源:[ 荆楚网]   2015-10-21 09:59:41 作者:   选择字号:大

荆楚网消息 (记者 张城  通讯员 李慧)20日,记者从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四“瘾君子”有期徒刑三到十年不等。     

2013年,36岁的陈某沾染上毒品。其后,为了维持吸毒开销,他开始从其他毒友处购买毒品并多次贩卖给他人。在此期间,蒋某、熊某、刘某等三人均因为从陈某处购买毒品吸食而与陈某相识。随后,3人也相继走上以贩养吸之路。     

2014年7月7日,警方在荷当公路远安县花林寺镇路段将陈某抓获,从其驾驶的小轿车内查获疑似冰毒1袋、净重10.62克;疑似“麻果”80.5颗、净重7.45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查获的疑似“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由此,警方顺藤摸瓜,破获了这起4人贩毒案。     

远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熊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承办法官认为,在此案中,陈某贩卖毒品18.07克,数量最多,且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某、熊某、刘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而本案发生在其犯罪缓刑考验期限内,按《刑法》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蒋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熊某具“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能积极退赃,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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