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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 个人8%工资交社保

来源:[ 三峡商报]   2015-10-27 09:14:36 作者:   选择字号:大

  (记者 梅妮) 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此次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由单位养老模式转变为社会养老模式,同时由财政或单位筹集养老资金转变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办法,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

  据了解,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体系。包括:全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确定为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鄂单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

  据介绍,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数据采集和摸底工作已全面完成。数据采集结果显示,我市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共3185家,涉及在职人员90018人、离退休人员53398人,合计143416人。

  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

  改革将建立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机制,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本单位工资总额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之和执行。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实施办法

  以2014年10月1日为节点 确定养老金待遇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具体措施,确定参保人基本养老金待遇。

  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加发退休费

  部分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政策调整

  对于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该意见也做了调整,要求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改革后,如果发生工作调动,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范围的,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出,基金按每年缴费工资为基数12%的总和转移,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另外还将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记者 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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