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汇】
27岁的阿本是龙泉人,2013年初,阿本在一家商贸公司找到了一份销售员的工作,平时主要负责商品的销售和货款的催收。
工作以后,阿本态度良好,也算是兢兢业业,直到有一天,阿本发现了公司模式上的一个重大“漏洞”。由于商品发货量大,许多业务并不是实时收款,所以需要不断催款。而客户交款后,只用办理签字等手续,不需要立刻与公司对账,有的时候货款已经收了,但公司根本不知道。
掌握了这个情况后,阿本便动起了歪心思。2014年7月,阿本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了到账不报或者干脆冒充客户代签公司对账单等方法,先后将7名公司客户给付的多笔货款占为己有,金额高达17万余元。拿到这笔钱后,阿本欣喜若狂、挥霍无度,要么购买个人物品,要么拿去赌博,出手愈发阔绰。
2015年5月,公司发现多名客户的货款迟迟不到,便主动联系到客户,催缴货款,不料,客户告诉公司方,货款早已在销售员那里付清。根据多名客户反映的销售员情况,公司很快找到了阿本,要求其立即归还货款。2015年6月,阿本将5万元货款还给了公司,而剩下的钱却迟迟拿不出来。随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于今年7月将阿本抓获。一个月后,阿本将筹齐的剩余货款全部归还公司。
【会诊室】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将其所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警戒线】
阿本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阿本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且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利字当头,有些人选择抵制诱惑,有的人选择坠入深渊。当自己处于单位之中,有机会与金钱接触,一定要充分自律,切勿让贪婪蒙蔽双眼,最终难逃法网。
(文中人名均系化姓、化名)
(记者 李理 通讯员 陈琳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