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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赡养岳父母,女婿无权继承遗产?

来源:[ 三峡宜昌网-三峡商报]   2015-12-18 10:24:48 作者:   选择字号:大

 律师:丧偶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第一顺序继承人

  典型案例

  老江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在同乡的介绍下,与妻子相识结婚。不久,妻子生下一个儿子小杰,两个女儿小双和小惠。随着时间的流逝,三个孩子长大成人,并各自成家。

  1995年,老江夫妇先后患病,丧失了劳动能力。与儿子儿媳同住的老两口因与儿媳相处得很不融洽,决定搬走。女儿小惠心疼父母,将两老接到了家中,由自己和丈夫小张照料。老两口一住就是10年。2005年,小惠因车祸不幸去世,白发人送黑发人,老江夫妇痛心不已。因为女儿去世,老两口没有理由继续住在女婿家中,打算搬走,而小杰和小双则以父母偏心小惠为由拒绝接父母回家,同时不肯支付任何生活费用。

  不忍岳父岳母风餐露宿,小惠的丈夫小张强忍丧妻之痛将老江夫妇留在了家中,表示愿意做他们的儿子,承担全部家务。在小张的照料下,老江夫妇安享晚年,直到2013年才相继离世。小张在清理老人遗物时发现,两人除了留下5间房屋外,还有6万元银行存款。小杰和小双认为,这些遗产都是父母留下的,理应由兄妹二人平分,而小张认为,两老一直由自己和小惠赡养,小惠去世8年来,两老也由自己独自赡养,自己也应该有权参与遗产分割。最终,大家僵持不下,闹上了法庭。

  案例分析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具体到本案,小张在妻子小惠去世后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并对两位老人百般照料,从精神及物质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割。而小杰、小双作为亲生儿女在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赡养老人,于理于法都难容。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小张可适当多分,而小杰、小双兄妹应不分或少分。

  律师提醒

  法定继承人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对积极赡养老人的行为及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在分割遗产时,应体现公平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生活中,作为子女必须尽到合理的赡养义务,不仅从法律的层面还应该从道德上。不然到了亲人离去时不仅精神上遭受痛苦,而且在物质的继承上也会产生种种的问题。当然,对亲人的照顾并不是为了将来财产的继承,而是一种义务、一种道德、一种责任,尽了孝道也会得到回报。

  (文中人名均系化姓、化名)

  (记者 李理 通讯员 杨大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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