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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铁链突断 拍照母女摔下山

来源:[ 三峡宜昌网-三峡商报 ]   2016-01-08 10:06:45 作者:   选择字号:大

 两人受伤引发索赔官司 法院判决景区承担80%责任

  ·记者 李理 通讯员 陶易·

  阅读提示

  暖冬之日,一家三口外出旅游,本是高兴之事,谁知因景区设施问题,母女双双摔到沙滩,一个全身多处擦伤,一个多处骨折、一级脑外伤。110天救治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宜昌市民陈女士一家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一起索赔官司拉开序幕。

  日前,西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涉事景区赔偿80%的损失。如今社会发展,旅游成为时下热门,越来越多的市民会利用空闲时间外出旅游。当在旅游时受到意外伤害,市民应该如何维权,记者协同律师一解大家的疑惑。

  突生变故,

  游客拍照摔下山

  2014年12月的一个周末,阳光普照大地,冬季寒冷的气温有少许回升。这样的天气,让35岁的陈女士心情愉悦,早起做完了家中的事情,她跟丈夫和8岁的女儿瑶瑶商量:“今天天气好,我们下午出去玩儿吧?”

  下午3点左右,瑶瑶欢天喜地的换好衣服,跟随陈女士夫妇驾车前往某风景区。一家三口说说笑笑,感受亲情的欢愉。到达目的地后,陈女士拿出旅游年卡顺利进入景区,顺着石板铺成的阶梯和路面,三人一边观赏山川江流,一边顺路前行。看到喜欢的景色,便驻足停留,拍照留念。

  约莫一个小时后,有些出汗的三人行至江边,瑶瑶指着对面的青山表示想要拍照。女儿有要求,陈女士夫妇当然欣然许可。“你给我和女儿在那儿拍个合照,要把山水都拍进去哦!”陈女士牵着女儿的手一边往江边护栏那里走,一边回头交代丈夫。在护栏铁链处站定,陈女士倚靠着铁链,女儿倚靠着自己,对着丈夫手中的镜头露出灿烂的微笑。然而,这个微笑还未来得及被定格,陈女士的表情变得惊愕不已,随着一声尖叫,陈女士和瑶瑶两人后仰摔下,没了踪影。原来,就在陈女士倚靠在铁链上不久,链子突然断裂,失去重心的陈女士和女儿便摔了下去。

  一切发生的太快,陈女士的丈夫赵先生愣了几秒才慌忙冲到铁链断裂处往下看去,只见妻女倒在下面约3米高的江滩上。他四下张望,找到小路后匆忙赶到妻女身旁。陈女士在摔下去时护住了女儿,瑶瑶虽也是多处受伤,但伤势不算十分严重。相比之下,陈女士明显遭到了更大的冲击,表情显得十分痛苦。赵先生扶起女儿,背着妻子往外冲,过路市民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拨打景区管理处电话。

  随后,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她们送往医院治疗。

  闹上法庭,

  自己景区均担责

  经诊断,陈女士右髌骨骨折、一级脑外伤、右侧创伤性湿肺、双侧胸腔积液,同时,她的右侧肩锁关节脱位并右侧肩峰不全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需一年后手术取出固定物。

  110天的住院治疗,陈女士一家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景区所属的公司支付了近一半的医疗费后便再没给钱,让陈女士一家十分不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陈女士将旅游年卡所属的公司(以下简称年卡公司)和景区公司告上了法庭。

  陈女士认为,自己在景区内受伤,两个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自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约12万元。

  对此,景区公司和年卡公司均持反对意见。年卡公司认为,虽然是从本公司购买年卡,但景区内发生的事件不应该由本公司负责;且陈女士的出事地点已经不在公司的经营内,本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而景区公司则认为,陈女士是持卡旅游,旅游前应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因为旅游年卡并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应该由陈女士承担相应的责任。

  西陵法院实地考察出事地点,分析认为陈女士在行至通往他处唯一出口路段时,因江边防护铁链断裂摔倒受伤,景区公司作为管理人,对景区出口路段的安全隐患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致使游客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具有一定注意义务,在游玩过程中没有足够注意,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景区公司赔偿损失3万余元,扣除已经支出的费用,还需支付陈女士5100余元,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突遇意外留证据

  其实,像陈女士这样在景区发生意外的事件并不少见。随着社会发展,市民们的经济条件也随之提升,出门旅游成为时下热门。那么,作为景区负有哪些义务和责任?一旦伤害发生,该如何处理?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张云芝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游客购买景区的门票或者是旅游年卡,都是和景区的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游公司有义务保障游客在景区的人身财产安全,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便不在门票这个简单的旅游服务合同中注明,对合同双方仍是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只要进入景区,只要在景区内发生意外伤害的,景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然,当该伤害是由于被害人故意、第三人侵权和不可抗力等因素时,景区应当免责。

  当旅游行为是由旅行社组织时,旅行社和消费者、景区和旅行社就构成了责任、义务和权利的服务合同关系。当伤害发生,原因是设施保障不力的,首先应由旅行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旅行社可同时或而后向景区或保险公司索赔;其他伤害的,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查看旅行社是否有过错,再看其是否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律师提醒市民,在外旅游,一定要注意安全,如果不幸发生意外,一定要记得报警。同时,进入景区的门票是重要证据之一,一定要好好保留。如果是选择旅行社的,要签订正式合同,避免后期维权时产生困难。通过网络选择和购买旅游行程安排时,一定要检查其资历,出发前要拿到相应的合同和手续才能出发。

  (文中姓名均系化姓、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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