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时刚 通讯员王芳 陈天明
1月13日,第十二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即日起实施。《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同时取消了对晚婚增加15天假期的奖励,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取消晚婚晚育奖励
新修改的《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的规定,并建立对符合政策生育的产妇奖励产假制度。“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结婚的,只有3天婚假。但亮点是:只要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产假至少为:98天基本产假+30天奖励假=128天,配偶也有15天护理假。而此前,只有晚育女性才能享受“98天基本产假+30天晚育假”,配偶护理假也只有10天。
再婚符合条件可再生
新修改的《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并明确夫妻双方符合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故意致婴儿死亡的;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遗弃子女的。
同时,《条例》明确还指出: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参与子女数的计算。
以前独生子女奖励有效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按规定享受优待;已领取该证再生育的,应当注销该证,停止享受奖励优惠待遇;获得该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特别扶助待遇。
“二孩”只登记不审批
生育两个及以下子女的,不再实行生育审批,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也就是说,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个孩子,只需登记,不用办“生育证”。
但是要注意的是,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5条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特殊对象,需办理《生育证》。可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向夫妇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任意一方或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申请办理《生育证》。
同时,将病残儿鉴定权限由市州鉴定组织鉴定下放由县级鉴定组织进行鉴定,将违法生育亲子鉴定权限由省级下放到市(州)。
此外,明确了省际间生育政策不一致时的适用办法。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向夫妻户籍所在地提出。
抢生的仍按原法规处理
“全面两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之前不符合原《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子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违法生育。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作出处理并执行到位的,维持不变;已作出处理决定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农村独生女暂仍享加分
据了解,2015年省招办出台文件,将我省农村独女报考省属院校加分分值从原来的10分调整为5分。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作为我省一项地方性计生奖励政策,在省政府未对文件修改之前,该项政策继续执行。
流动人口也可享公共服务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增加对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为方便群众,取消了纸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但针对外省仍然要求流入人口交验婚育证明的实际情况,将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规定修改为根据其需要自愿申请办理。同时取消流出育龄人员到达流入地后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改为信息登记。取消用人单位和个人接受流动育龄妇女从业或出租出借房屋给育龄妇女居住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改为应当配合村居委会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