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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家暴 拒绝“以爱为名”

来源:[ 三峡宜昌网—三峡日报]   2016-03-08 09:22:22 作者:   选择字号:大

  •   记者 王莹

      网事调查

      家是爱的温床,是安顿身心的避风港。但是有一部分人就在这最温馨的地方,遭受着最不该承受的创伤。家庭暴力伤害着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印证了“伤害我们最深的人,可能就是我们身边朝夕相处的亲人”这一说法。

      今年是“三八”国际妇女节106周年,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年。如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反对家庭暴力,再一次成为广大市民、博友争相关注热议的话题。

      调查数据

      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权益类投诉中占四成

      记者日前从市妇联了解到,2015年,市、县两级妇联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452件。统计数据显示,婚姻家庭权益类投诉居首位,主要包括家庭暴力投诉、家庭纠纷投诉和离婚问题咨询。

      在婚姻家庭类信访中,40%涉及家庭暴力。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陈娟表示,家庭暴力中,女性为主要受害群体。受害妇女往往反映其丈夫有多疑、暴躁等性格缺陷,情绪控制能力差,其中不少人还有酗酒、赌博甚至吸毒等恶习。

      此外,许多女性婚后因养育孩子、照顾家庭而收入较低,经济上依附于丈夫,社会联系较婚前也大大减少,比较孤立,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不能够保护好自己,从而容易受到侵害。

      ■案例1

      人身伤害

      可申请安全保护

      芳芳与丈夫陈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已有6岁。因陈某有酗酒、赌博习气,经常为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对芳芳进行辱骂、殴打。2016年1月,芳芳不堪忍受痛苦,向法院提出离婚。陈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基层组织、邻里之间也只能进行劝解、调和。由于芳芳无严重的身体物理性损害,派出所出警后也多是批评教育。芳芳处于痛苦、恐惧之中。

      殷书月点评:芳芳的境况完全符合家庭暴力的案件特征,对其受到的家庭暴力侵害,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令的,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轻则由人民法院给以训诫、罚款、拘留,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将是保护家暴受害人的法律利器。

      ■案例2

      以爱为名

      不是家暴借口

      小甜7岁,在城区某小学读书。一天,老师发现小甜情绪不稳定,便叫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发现小甜身上多处青紫,有被人殴打的迹象。经了解,其父亲总认为小甜不够听话,不够优秀,经常是轻则辱骂,重则殴打。老师拨打小甜父亲的电话,了解情况,劝说了几句。谁料小甜的父亲振振有词,说打骂孩子是一种教育方法,学校老师无权干涉。

      殷书月点评:针对小甜的处境,学校和老师有报告的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就是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未按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案例3

      忍气吞声

      不如正义发声

      小华与丈夫结婚多年,感情尚可。丈夫脾气暴躁,在家庭生活中经常恶语伤人,小华若顶撞,丈夫便会动手打人。小华也曾报过警,但因无明显伤情,警察出警后也只是了解情况,批评教育。小华不愿离婚,又不堪忍受苦恼,感到非常无助。

      殷书月点评: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成员在遭受家暴时往往在“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作用下,忍气吞声,即便是选择了报警等寻求社会保护的方法,但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影响,导致负有保护职责的部门缺乏有力措施,因而家暴难以有效抑制。《反家庭暴力法》设置了“告诫书”制度,对那些情节较轻的家暴行为设定了具有操作性的有效制度。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这一措施对家暴施暴者的行为矫正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利于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市妇联公职律师让妇儿维权底气十足

      2013年,市妇联、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在全市注册执业的女律师中招募志愿者,正式组建了宜昌市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这个服务团由来自全市各县市区的62名女律师组成,以宣传法律知识、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为服务宗旨,服务内容包括:参加妇联组织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妇女儿童提供义务法律咨询服务,参与接听12338妇女维权公益热线,参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工作,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接受妇联组织转介的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等。

      据介绍,妇联在信访维权工作中发现需要法律援助的妇女儿童后,可以与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协调,直接指定服务团律师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针对现有法律援助体系中存在的对受助人审查太严、经济困难证明不好开等“门槛”,服务团还特地对夹心层妇女儿童降低了家庭收入方面的要求,这就等于为她们开辟了一条快速获得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巾帼律师维权服务团成立以来,积极代理市妇联转介的妇女儿童维权诉讼案件,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写诉状及专业法律咨询百余件,被评为市优秀慈善公益项目。

      记者了解到,在即将启动的“三八”维权周活动中,宜昌市各级妇联组织将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等方式,组织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家庭成员学习交流,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以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方式,介绍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让更多妇女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形成反对和打击家庭暴力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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