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签发首例人身保护令
本网讯(记者裴姝婧、通讯员李慧)记者昨日从市中院获悉,3月16日,秭归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当事人胡某对其妻子王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在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颁布实施后,宜昌法院签发的首份保护令。
2015年,胡某与王某登记结婚。王某怀孕后,在医院检查发现胚胎发育不全,于是决定终止妊娠,胡某因此与妻子产生矛盾。2016年农历正月期间,胡某数次带人到王某父母家中闹事,并对王某进行威胁、恐吓,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3月16日,宜昌秭归法院依法发出人身保护令,禁止胡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王某及其父母,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承办法官在向胡某送达保护令时,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胡某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纠纷问题。为确保该保护令切实履行,法院还向当地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人身保护令。至此,我市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正式生效。
宜昌中院新闻发言人张士勇介绍,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实施,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反家暴法》第2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家暴法》同时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其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进行撤销、变更或延长。这一规定,使得家暴受害人手上的这把“尚方宝剑”更具威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庭暴力。也就是说,精神暴力纳入家暴法。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同居关系也受《反家暴法》保护,发现家暴不报案的还要担责。
那么,在遇到家庭暴力时,当事人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要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身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我市法院始终把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本月多次组织干警学习《反家庭暴力法》,并组织宣讲小组深入农村、社区和学校进行普法教育,发放宣传手册,得到人民群众的高度肯定。张士勇提醒,家暴不可行,被家暴者可依据《反家暴法》保护自己。要遵守反家暴法,不要知法犯法,遇到家暴困扰的,也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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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暴: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包括寄养关系。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
3、冷暴力:通常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没有出现殴打辱骂等过激行为,而是表现出一方对另一方冷淡、轻视、放任或者疏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