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李慧)“鱼的死亡与我们公司的排放物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诉方对此没有提供确凿证据,也没有提供可供鉴定的样本”……29日上午,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以此为标志,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设立并开始履行相关审判职责。据了解,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全省有5个试点中院。
昨天审理的这起案件,是一起二审案件。案件上诉方是宜都市某专业合作社,被上诉方分别为两家公司以及宜都市政府。据了解,该合作社长期从事特种鱼养殖、加工等经营。2014年6月至7月,合作社经营的三个鱼池出现鱼死亡。合作社主张两家公司在上游排放废水,导致其养殖的鱼死亡,要求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了宜都市环保局的《结案报告》,证明两家公司向合作社的取水水源排放了废水。但鱼死亡的实质原因是什么,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不能提供可供鉴定的样本。因为证据不足,宜都市法院对合作社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合作社遂向市中院提起上诉。昨天的庭审中,双方在法庭上各自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据。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法庭未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下自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将择日进行判决。
据了解,随着宜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意识逐步加强,对于洁净的水、清洁的空气、安全的食品等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求越来越迫切。2015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与管辖设置方案的通知》,规定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和武汉海事法院等5个中院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宜昌中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下设2个合议庭,共有6名员额法官、2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该庭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集中审判工作机制,专审环保诉讼案件。
市中院发布部分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滥伐林木、焚烧垃圾、噪音污染、排放污水……昨天上午的新闻发布会上,宜昌市中院通报部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1
滥伐林木获刑
基本案情:
伍某为给其儿子伍某某建房筹备木料,以31000元的价格购买村民田某的山林。2013年9月,在办理50株杂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佣村民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四人,持油锯在该山林中采伐林木688株,立木蓄积为52.1194立方米,除去已办证的50株最大蔸径杂木立木蓄积11.0794立方米后,伍某某滥伐林木41.04立方米。
裁判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伍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2
焚烧垃圾腐蚀门窗判赔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4日晨上,枝江市财政学校校内西侧冒出大量刺激性浓烟,直至天黑以后浓烟才逐渐消散。邓某某的房屋与该校相邻。两天后,邓某某及周围的邻居发现房屋的不锈钢门窗、防盗网出现锈蚀现象,遂怀疑门窗、防盗网的锈蚀与浓烟有关。邓某某找该校投诉后得知刺激性浓烟产生的原因是某饮料公司的女工在焚烧垃圾,故找该公司索赔。公司派员查看现场,同意先作清洁处理。但当邓某某及六位邻居要求该公司赔偿时,该公司未答复。邓某某等七人向枝江市环境检察大队申请调解,因某公司不同意调解,邓某某诉至枝江市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枝江市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赔偿邓某某损失3126元(含鉴定费70元)。宣判后,双方均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3
焚烧废旧电子元件获刑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以来,徐坤清、苏善权、林奇志协商,以焚烧废旧电子元件提炼铝锭获利。林奇志从浙江温岭、山东临沂等地运来三车电子垃圾约119吨。2015年9月11日晚,徐坤清、苏善权开始在当阳庙前一租用地焚烧电子垃圾。2015年9月14日,当阳市公安局和环保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予以制止,现场查获焚烧后的残留物117.18吨。经鉴定,现场查获电子垃圾浸出液中检出镉、汞等有毒物质,且超出国家规定的毒性鉴别标准限值,属于有毒物质。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徐坤清、苏善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当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坤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苏善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林奇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我市第一起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涉刑定罪案件。
案例4
车行噪音影响邻居
法院判决停止侵害
基本案情:
柴某经营的汽车服务行位于某小区一楼,主营汽车美容、汽车用品、备件批发零售。曾某、毛某某居住该小区二楼。2012年10日,毛某某经检查已有身孕,在与柴某就其经营的洗车设备噪声降噪未达成协议时,于2012年11月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其住房内的噪声现状进行监测。其测试结果:等效声级为51.0db。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立案受理曾某、毛某某与柴某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曾某、毛某某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7500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柴某立即排除妨碍,停止噪声对曾某、毛某某的侵害;柴某赔偿曾某、毛某某环境噪声鉴定费621元。
案例5
污水导致鱼死亡
养猪场被判赔偿
基本案情:
枝江市董市镇村民吴某某与毛某某、李某某相邻而居。吴某某经营鱼塘养殖,毛某某、李某某共同经营一家小型生猪饲养场。2013年6月,因养猪场排放的污水进入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当时毛某某、李某某同意赔偿吴某某损失4000元,并立下欠条,但事后二人拒绝赔付。吴某某于2013年7月1日委托枝江市环境监测站和枝江市渔政站对其养殖水体进行鉴定,结论为:水体已丧失水产养殖功能。吴某某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毛某某、李某某赔偿损失4000元,并赔偿鉴定费用1000元。
裁判结果:
枝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毛某某、李某某赔偿吴某某财产损失4000元。二人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
非法采伐红豆杉获刑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五峰村民赵兴平听信其家属杨某某说县里某酒店正值装修,想让赵兴平帮忙挖几棵绿化树运到该酒店栽种。同年3月23日,赵兴平在未办理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卢某某承包经营的小槽子、岗坪下尖坝和骆某某承包任家湾下三块山林中,采挖8株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后在运往某酒店途中被查获。
裁判结果: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兴平非法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其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负刑事责任。判决赵兴平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本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中法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