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合理限度范围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典型案例
城区32岁的小李事业小成,经常代表公司出差洽谈,因为善于交际,他总能在陌生的环境如鱼得水,然而去年年底的一次出差却让他很受伤。
2016年临近元旦,小李独自出差到H市洽谈业务。入住城郊一家旅馆,因为第二天要谈判,他早早便上床休息。刚上床就听到隔壁房间传来搓麻将的声音,接着是几名男子出牌和嬉闹声,小李戴上耳机,决定用音乐压制喧哗尽快入睡。然而隔壁房的声音实在太大,听着此起彼伏的嘈杂吵闹,忍到深夜的小李还是决定跟对方交涉下。
敲响隔壁的门,开门的是4名气势汹汹的男子,本来是去交涉,谁知对方仗着人多竟对小李动起手来,拉扯中小李倒地,对方开始围攻殴打。小李急忙呼救,正巧旅馆服务员经过门口看到,他本以为要得救了,没想到服务员竟悄悄逃开,不制止,也未能帮着报警。事后打人者逃之夭夭。
越想越气,小李将入住的旅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顾客殴斗,酒店没有及时制止,酒店需不需要担责和赔偿呢?
律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当小李在旅店内被殴打时,旅馆工作人员既未阻止也未报案,导致小李受伤,打人者逃走。显然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保障旅客安全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由于本案中打人者逃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旅馆就得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旅馆承担责任后,可以就自己向小李已经做出的赔付向殴打小李的四人追偿。
律师提醒
经营者为什么需要尽到安保义务,主要基于以下三点法理依据:1、收益与风险相一致;2、危险控制理论;3、现代公司法的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作为强势群体应当承担安保义务。所以,经营者在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时,要注意尽到安保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记者 冯婷 通讯员 杨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