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ING-BOTTOM: 0px; TEXT-TRANSFORM: none; LIST-STYLE-TYPE: none; TEXT-INDENT: 0px; MARGIN: 5px 0px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FONT: 16px/32px 微软雅黑; WHITE-SPACE: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COLOR: rgb(55,55,55); WORD-SPACING: 0px; PADDING-TOP: 0px; -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 征求意见采用多种可行有效的形式,包括书面通知、报告、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协调会、互联网等等。
四、难点——完备的程序规范。立法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全面规定了宜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包括选项、起草、调研、审议、审批、公布、解释等内容。
(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根据需要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应当分别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立法建议,统一研究、协调论证,提出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二)提案人和法规起草。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包括: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提案人包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提案人应当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及有关方面应当提前参与法规草案起草工作,了解情况,提出意见。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三)法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重点审议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法规草案中重要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可行性;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再次进行审议,重点审议法规草案的可操作性、规范性;
原则上,第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再对法规案进行审议,直接对前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形成的法规草案表决稿进行表决。
两种特殊情况:一是,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或者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二是,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四)跟踪实施评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法规实施机关在制定的法规实施满一定期限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