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王夙志)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采取与职工签订职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约定以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代替为其缴纳社保。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行缴费协议有效吗?
昨日,记者从市社保征稽局了解到,《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其他条款明确规定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也作了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协议的方式免除这一法定责任的承担。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行缴费协议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自行缴费协议不但无效,而且对于双方都存在着不小的风险。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一旦认定该条款无效,则对劳动者无约束力,劳动者一旦离开用人单位,完全有理由向劳动仲裁申请由用人单位重新补齐社保费。而用人单位不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将承担赔偿风险。对于职工个人而言,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按现行的政策,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个险种,就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