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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常见行为及处罚标准

来源:[ 三峡日报]   2016-06-01 15:26:04 作者:   选择字号:大

  一、违反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标准

  1、在城市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标准

  7、在城市市区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露、遗撒物污染路面。《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8、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9、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物品。《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处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规划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标准

  1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范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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