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在显著位置标明“广告”;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转发广告也要符合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朋友圈到底能不能发广告?公众号能否发布软文广告?对此,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最高罚10万”视危害性而定
市民胡小姐所在的微信群就经常遇到有人发红包后“求转发”的情形。“有时候是品牌服饰打折促销的消息,有时是代购、微商的广告。”胡小姐称,若是转发商家促销,就当有好事一起分享,倒也无妨,但有些面膜、内衣广告,自己也没用过,纯出于帮朋友转发。
经营微店的夏女士则告诉记者,在微信群里发红包是很好的促销手段。“发一个百元红包,几十人抢,抢到的人都会帮忙转发微店链接,效果很好。”
然而,《暂行办法》施行后,胡小姐或因转发广告“惹上麻烦”,夏女士也可能将朋友“推入火坑”。
《暂行办法》规定,只要你在朋友圈转发了广告,虽然并没有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但客观上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广告的发布者,且要依法承担《广告法》所规定的预先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若广告涉及虚假不实内容等违法内容,胡小姐也要担责。
市工商局商广科科长覃早君为记者举例,若胡小姐转发了朋友的面膜广告,而A女士在朋友圈里点击了广告链接,购买了面膜,不料是假货,使用后毁容。那么转发广告的胡小姐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于网传的“最高可罚10万”,覃表示,这一说法源于《广告法》相关规定,对于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具体到个例,承担多少责任,则要看广告危害性等而定。
当然,也有另一种情况:胡小姐对某款面膜爱不释手,忍不住拍照发朋友圈炫耀:“某面膜真好用”,这样是否算广告?覃表示,不是为了发布商品或服务而转发,可不是广告。工商部门主要看是否是主观故意,总之,最好不要擅自转发产品宣传信息,因为很多时候无法自证没有参与经营活动。
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吗?要!
在公众号上,一些讲述某些人的经历、分享感受的文章,但文末笔锋一转,或成了某个公司的推销内容……这类文章网友屡见不鲜。
《这位83岁老男人,竟成为众多女性的偶像?原来……》在某公众微信号上,这样一篇文章点击率超过2万。文章以老人、老人孙子的口吻讲述家族世代行医,并推广其配方,故事与广告的无缝对接十分巧妙。
这样的软文也要标注广告字样吗?答案是肯定的。覃早君称,互联网广告要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别。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宜昌粉丝超过10万的自媒体有10余个。业内透露,自媒体最普遍的盈利模式就是接“软文”,其中以餐饮、农家乐、景区等最为普遍,而如何将广告植入得不露痕迹,让网友看后认可,正是自媒体运营的功夫所在。
对于新规的出台,自媒体圈内也议论纷纷。“这个显著位置如何界定?是在标题上标明广告,还是文内,还是文末再用大字写明?”有业内人士透露,公众号文章点击率主要依赖标题,若在标题上直接标明广告,势必会影响阅读量,但若只是“显著标明”,则过于笼统,自媒体运营人员也难以把握。
截至发稿,记者发现已有自媒体在某地产软文标题处写上“广告”二字。
宜昌将对互联网企业进行培训
对于新规的出台,覃早君表示,工商部门正进行内部培训,加强对新政策的学习。
覃早君称,新政施行初期,将以培训、教育、警示为主。接下来,市工商局将组织广告媒体、广告经营单位和互联网企业负责人进行互联网广告管理培训。尤其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行业广告的发布,重点监管。对培训学习后依旧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严厉查处。
据悉,除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将对互联网媒体发布广告资讯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外,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也于昨日正式投入使用,将直接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违法广告进行监测。
对于市民关心的“朋友圈转发广告担责”,覃早君称,“办法”施行初期,工商部门的重点是加强对相关媒体、互联网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培训,不会去检查私人微信,但若发布者被举报了,举报者提供朋友圈截图等证据证明你是发布者,工商部门会依此追责。
本报记者朱延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