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和应对冬防期内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宜昌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冬防期内(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宜昌城区建成区及旅游景区内,一律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二、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组织环保、城管、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举报电话:12345。
五、各县市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划定公布并实施监督管理。
六、本通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每年冬防期内有效。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