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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

来源:[ 三峡日报]   2016-12-01 11:04:23 作者:   选择字号:大

用“法”锁住大城容颜

  本网讯(记者肖敏、通讯员任宣、实习生江珊)11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这是继《宜昌市城区重点绿地保护条例》获通过后,我市诞生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依照规定,该《条例》将依法报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

  该条例旨在巩固建筑物外立面整治成果,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责任主体、管理方式、执法监督和处罚细则,推动外立面管理由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治理。该条例制定也将解决建筑物外立面管理中职责相互交叉、责任主体不明、实施机制不畅、落实措施不够、处罚监督不细等突出问题,有效地打击城市野广告和屋顶违法建设行为。

  该条例适用范围拟定为“本市城区范围内”,同时规定“本市所辖各市、县、自治县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条例明确对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实施重点监管,鉴于目前大量存在的在建筑物屋顶私搭乱建、乱堆滥放情况,将“建筑物屋顶”也纳入了建筑物外立面范畴。

  该条例对统一实施改造提出了“应当保护历史文化,注重绿色环保节能,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的总体要求,并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建筑物外立面成片区统一改造设计方案前应当将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条例还规定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设置,对利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夜景灯光和门店招牌规定了原则性、引导性要求。

  条例拟定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是建筑物外立面的维护管理责任人。为加强外立面整治成果保护,兼顾私权行使,条例对居民生活必需的方面作限制性引导,对保护建筑物外立面必须的方面则作强制性禁止。

  条例还对应设定了相关处罚条款,对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内容中标明违法行为人通信工具号码的,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规定对违法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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