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 (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陶易)母子俩去水上乐园游玩,妈妈在追赶孩子时不慎在水池边滑倒,导致骨折。对此意外,经营者该不该负责,双方协商无果闹上法庭。记者昨天从西陵区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经营者赔偿伤者2万余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37岁的杜女士带着年幼的孩子到城区某水上乐园游玩。游玩中孩子突然乱跑,杜女士在后追赶。跑到靠近水池的一处湿滑地面时,杜女士不慎摔倒,她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并桡神经损伤。杜女士住院治疗26天,花费近3万元医疗费。杜女士和水上乐园经营者因为赔偿问题协商不下,杜女士将该水上乐园告上法院。
西陵区法院审理认为,水上乐园经营者在应当设置防滑垫的地方没有设置防滑垫,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责任。西陵区法院一审判决水上乐园经营者承担70%责任,赔偿杜女士2.1万元。对此判决,被告表示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有证据表明杜女士摔倒的地方有积水,没有铺设安全防滑垫,而该地方为入池下水游泳的地段,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宜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