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峰林业局未履职?法院判违法
本网讯(记者裴姝婧,通讯员石志宏、洪凯)3月16日上午10时,秭归法院一审公开审理鹤峰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案。该案是湖北省首例跨区域管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2年至2013年间,恩施鹤峰检察院在梳理公诉案件时发现,2006年至2011年,张某、吴某、李某、钱某、赵某5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共计148425元。2012年至2016年,鹤峰检察院向鹤峰县林业局发出3次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然而,鹤峰县林业局至今既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也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今年1月3日,秭归检察院以鹤峰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秭归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
为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统一规范法律适用,遵照省高院指定管辖的裁定,秭归法院当日立案受理该案。
法庭审理查明,2005年,鹤峰县容美镇朱家山林场党支部原书记蒋某以曾在该林场所辖岩板沟居住过的农户张某等5人的名义虚假申报退耕还林建设项目127亩,骗取2005年度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此后,2006年至2011年度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由张某等5人冒领。因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2012年蒋某被鹤峰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并免予刑事处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张某等5人冒领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未予追回。
截至目前,鹤峰检察院先后3次向被告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被告对张某等5人停发尚未领取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并追回被冒领的补助资金。被告均予以回复,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已于2012年全部停发,并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调查,由于涉案人员情况特殊,加之被告无强制措施,追缴资金难度较大,下一步将强化工作措施,尽力挽回国有资金损失。
另查明,李某于2014年死亡,其户口于2014年10月15日被注销。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对张某等5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遂判决确认鹤峰县林业局对张某、吴某、李某、钱某、赵某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鹤峰县林业局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张某、吴某、钱某、赵某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当日,省、市、县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部分省、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部分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等共200余人参加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