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马某与舒某商议,在兴山县峡口镇杨道河村山林中猎捕猕猴。马某和舒某随后又邀约另外3人共同参与猎捕猕猴。当年11月底至12月5日,5人经过分工,在杨道河村围赶猕猴,通过捕网共猎捕了七只猕猴。2015年12月7日凌晨,马某联系的买家安排龚某(另案处理)将七只猕猴运走,并支付马某现金20000元人民币,5人将现金瓜分。2015年12月,宜昌市森林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将这七只猕猴查获。案发后,五人分别将所获赃款上缴。兴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马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舒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其他三人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兴山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被告5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5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马某作为犯意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之一、作案工具的提供者、主要猎捕者及买家联系者,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舒某作为犯意的发起者和组织者之一,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也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他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本报记者高伊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