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6年11月26日晚,男子高某酒后驾车行至城区港窑路时,其车头与停在路上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高某下车与出租车司机李某私下处理事故,因赔偿数额未谈妥,高某遂驾车逃走,李某驾车追赶并拨打110报警,后在港窑路加油站将高某抓获,并将其扭送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经检测,高某为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高某因醉酒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1月30日,高某赔偿李某2200元,并取得李某谅解。
另查明,2016年10月8日晚,高某因酒后驾驶被交警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11月26日车祸发生当晚,高某处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三峡坝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承办法官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高某具有下列从重处罚情节:1.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3.25毫克/100毫升,高于司法解释规定200毫克/100毫升的从重标准;2.高某造成车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3.高某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后,依然驾驶机动车;4.高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曾受过行政处罚。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高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许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