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开展推行试点
本网讯(记者 王英 通讯员龚万柏 黄玉莲)宜昌取得地方立法权之后,制定出台的首个政府规章《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5月1日正式实施。5月5日,宜昌召开《办法》宣传贯彻动员会,要求各区在5月至7月确定1个街道开展推行试点;在8月至12月全面推行阶段,确保城区责任区全覆盖。
据悉,《办法》要求责任人在责任区内要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无乱堆乱放、无乱贴乱画、无乱停车辆、无违法搭建、无占用绿地等行为;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积水、污迹、渣土、蚊蝇滋生地,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办法》将责任区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纳入各级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行业)、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评选考核,凡是在责任区考核工作中有两次不达标的,一律实施“一票否决”。
此外,《办法》对不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责任人,设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会上,副市长卢军强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用严的标准依法执法,全面查处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拒不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责任主体要给予上限处罚和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