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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为职工办理公积金 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来源:[ 三峡新闻网—三峡晚报]   2017-05-16 12:00:21 作者:   选择字号:大

三峡晚报讯 (记者金计 通讯员李明)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现在有了处罚标准。昨日,《宜昌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单位有这样的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并将向社会公示。《办法》指出,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可依法监督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规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办法》首次进行了明确。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根据单位设立时间长短进行处罚,具体标准为: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3年以上6年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6年以上的,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数量进行处罚,具体标准为: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5个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账户在5个以上50个以下的,处2.2万元以上3.4万元以下罚款;应设未设账户在50个以上的,处3.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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