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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与新农合将“合二为一”

来源:[ 三峡宜昌网-三峡日报]   2017-06-16 09:33:30 作者:   选择字号:大

明年1月1日起看病报销不分城乡

  本网讯(记者裴姝婧、见习记者田小春)记者昨日获悉,《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发布,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宜昌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政策、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不受户籍限制。这意味着从明年起,宜昌人看病报销将不再分城乡。

  《办法》指出,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对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所需个人缴费资金给予定额资助。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就医,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在100元以上900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

  对于参保居民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费用,起付线及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为2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两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

  关于报销比例,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内的甲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7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65%,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50%。

  《办法》规定,在本市统筹区域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的50%支付。

  对参保居民办理转诊手续或突发疾病在本市统筹区域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地三级医疗机构报销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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