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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新规7月起施行 擅设户外广告设施处2万以下罚款

来源:[ 三峡宜昌网-三峡日报]   2017-06-30 09:45:13 作者:   选择字号:大

  本网讯(记者荣飞,通讯员龚万柏、黄玉莲)记者昨悉,为加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宜昌市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行为将受到处罚:(一)在城区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和屋顶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损坏、擅自拆除建筑物外立面统一设置的各类设施或改变其位置、规格、式样以及颜色;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显示屏等发光设施;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涂写、刻画、张贴,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擅自利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五)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处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条例适用我市城区范围,即夷陵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五个市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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