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
【案情简介】
2016年,男子王某与妻子裴某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位于某镇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宅基地及地上物实为男方父母出资购置,为男方父母财产。女方同意无偿过户到男方名下,不得干扰男方使用。”随后,王某认为裴某未按照该协议约定履行宅基地使用权的过户义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裴某归还位于某镇某村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协助王某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宜都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宜都市法院法官介绍,宅基地使用权是国家为了保障农民利益和农村资源稳定而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有社会福利和保障性质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主体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现行法律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本案案外人原告父母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购买房屋及宅基地,并基于其子王某与裴某夫妻关系及裴某的农村户籍身份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裴某名下。现王某与裴某已登记离婚,且王某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协议将王某父母所购宅基地及房屋过户登记到王某名下,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我国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应认定无效。
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谢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