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高炜 市民廖先生等人联合向城区一家股份制银行贷款80万元,最终因逾期不还被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借款人予以偿还。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其中一名共同借款人刘先生的签字和手印并非他本人的,均由他人冒充。今年7月,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贷款逾期案件,认为银行诉刘先生偿还贷款的请求证据不足,裁决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
多人向银行借贷80万逾期未还被银行起诉
2014年5月,廖先生的朋友杨某急需一笔借款,为了帮助杨某,廖先生以个人名义向城区某家股份制银行申请借款,银行在考虑其借款金额较大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供相应抵押和有利益关系的共同借款人担保。
2014年8月7日,廖先生与银行方签订《借款合同》,其他到场的共同借款人与银行也分别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其中三人提供了房产作为抵押,而“刘先生”就是共同借款人之一。
第二天,廖先生等人所借的80万元到账。廖先生称,贷款发放后,他第一时间将贷款支付给杨某,这期间也还了一部分的钱,但后来因杨某无力偿还,所以才造成贷款逾期。
据了解,廖先生等人借款的期限为12个月,截至2016年12月26日,仍欠本金74万余元,利息近2万元,罚息10万余元。贷款逾期后,银行多次找多名共同借款人催收欠款,但都没有结果,遂于今年2月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有的共同借款人偿还欠款。
一借款人提出被冒名签字手印经鉴定有假
法院受理案件后,作为这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刘先生也接到了法院传票。刘先生当即提出异议,表示尽管在借款合同中有他的签名和手印,但他根本就没有到银行办理过任何手续,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都是假的。
针对刘先生的质疑,法院委托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对《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上所谓“刘先生”的签字及指印进行鉴定。记者在湖北两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看到:“《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上刘先生的签名和捺印不是刘先生本人所为”。而为此,刘先生自行支付了万余元的鉴定费。
刘先生本人没有到银行办手续,为何银行还能放贷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涉事银行相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当时签订合同时,来人持有刘先生的身份证件,加上当时设备条件有限,工作人员只能通过肉眼识别身份证照片和来人的相似度,可能因此产生了误差。不过,现在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这种误差将不会再出现。
而对于身份证一事,刘先生表示,此前和人合伙做生意时,曾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他人,可能对方借此办了一张假的身份证。刘先生还表示,自己的确曾与廖先生等人合伙开了公司,也是股东之一,但从2012年开始就未参与企业经营,且在2014年8月1日就退出了。
被冒名者被判无需还贷银行将向造假者追责
银行方在向法院起诉时,诉请所有共同借款人承担逾期贷款及相应利息、罚息的返还,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在审理时认为,刘先生并未在《个人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签名和按手印,故银行要求刘先生共同偿还贷款的诉请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且案件的鉴定费由银行承担。不过,其他共同借款人需偿还银行的贷款及相应费用。
对此,银行方面称,他们将按照法院判决的结果执行;刘先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只要刘先生能拿出相关票据,银行将予以报销,同时也不会对刘先生的个人征信带来负面影响。不过,银行方面也表示,由于此笔贷款的借款人存在造假的情况,已经涉嫌骗贷。他们将在搜集相关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程序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刘先生表示,他也希望银行方面报警,帮助他追查出是谁冒名顶替他贷款,还自己一个清白。
对于此案的进展情况,本报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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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据《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为2万元,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