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晚报讯 (记者闫承敏)记者27日从市政府获悉,宜昌印发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将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种供养对象
通知确定供养对象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人包括,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其中,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包括,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通知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供养须申请办理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乡镇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政府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按时足额拨付(或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供养对象“一卡通”账户。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政府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生活生病都有保障
通知确定的供养内容为,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具体保障形式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个人承担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全额救助。
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协助;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由民政部门按照一年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丧葬费。特困人员亲属提出额外服务项目要求的,费用由其亲属承担。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危房改造(农村)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供养标准有规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经费用于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经费用于满足特困人员照料护理需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当地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一定比例分类确定。 |